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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申請人周瑩與你單位關于解除勞動關系引發(fā)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城勞人仲案字〔2025〕299號),該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本委于2025年7月7日對該案作出如下裁決:你單位在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000元;駁回申請人其它仲裁請求。因無法與你單位取得聯(lián)系,根據(jù)《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該案仲裁裁決書。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該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你單位不服該仲裁裁決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仲裁裁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依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guī)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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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3日